2020年6月18日 星期四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109年6月11日役署徵字第1091040519號函辦理。
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緩徵」,合先敘明。
三、在學役男倘未能如期畢業,應俟渠等於次學期註冊,確定延長修業年限後,始依前揭規定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緩徵,以免影響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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