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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清晨6:41
軍訓室
一.申請資格:
(一)83年次以後徵兵及齡役男,具有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身分者,於就讀第一學期時,得依其志願提出申請,於大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或五專三年級及四年級)暑假期間,分別接受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二)18歲接近役齡男子符合前項條件者(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即視為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亦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地點及受理單位:
(一)大專校院役男於大學一年級(或五專三年級)註冊取得大一(或專三)學籍資格後,即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迄當年11月15日止。(二)可由役男或家長(或有行為能力家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一)役男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
(二)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委託有行為能力家屬申請時,須備妥役男身分證明文件。
四.注意事項:
(一)兵役單位受理申請並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作業(預定次年5月底前完成)。
(二)次年6月下旬可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分別載明第一年暑假期間之入伍訓練及第二年暑假期間之專長訓練指定入營時間及地點)。
(三)凡符合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有意願之役男,於提出申請前請審慎考量、規劃連續2年暑假行程,並取得家長(法定代理人)認同後再提出申請。
(四)已申請未接獲徵集令前,確有事故時,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五)如已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六)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清晨6:26
軍訓室
依兵役法第 32 條規定,徵兵及齡男子應接受兵籍調查、 徵檢抽籤徵集之兵處理。為提升便民服務效能, 內政部 以 100 年 9月 14 日台內役字第 1000830364 號令修正發布役齡男子兵籍調查作業規定第 10 點第 2項,有關兵 籍調查作業,除當場辦理外得兼採 郵寄、傳真電子件或網路等方式辦 理。即役男兵籍調查,可採用傳真、郵寄及網路申請等多種管道完成報男雖可利用上述管道,節省交通往返時程增加辦理的方便性但為因應網路時代的全新作為及 增進工作效率 ,內政 部役署乃於 103 年建置「徵兵及齡男 子兵籍調查線上申報」作業系統, 進一步推動 試辦 以網路方式申報,役男得利 用單一入口網站簽,登錄兵籍表所需之個人資料後即 於線上 完成兵籍調查作 業,並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起全面推行。
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線上申報 徵兵及齡男子籍調查線上申報 徵兵及齡男子籍調查線上申報 作業 Q&A
一、 在臺灣什麼樣的男 孩子要當兵?
答: 由於我國 兵役制 度現為募與徵併行兵役制 度現為募與徵併行,依 憲法 及兵役規定 ,凡具有中 華民國籍 在臺曾設有戶籍 之役齡 男子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二、什麼年齡叫做「役男子(役男)」? 19 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齡(役)」又如何計算呢 ?
答: (一)凡年齡屆 19 歲之年 1月 1日起至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之男子,依 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 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 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 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 二)徵兵及齡 男子,為年齡屆 19 歲之年 1月 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籍在臺灣曾設有戶 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 民國幾年減去出生次數目如19 , 即徵兵及齡(例:民國 104 年- 85 年次= 19 歲)。( 三)承上例, 86 年次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 105 年 1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兵役年齡」一整時間皆為 止,「兵役年齡」一整時間皆為 19 歲,以此類推。
三、「兵籍調查 」是什麼?本(104) 年度線上申報的役男為幾次? 年度線上申報的役男為幾次?
答:(一)役男於徵集入營前,必須接受兵籍調查、檢及抽籤等處理 程序,兵籍調查是服役之首部曲 ,目的在於建立役齡男子兵籍及各項基本 資料,以作為後續徵兵檢查、抽籤與集等處理業之依據。(二)本(104) 年度 兵籍調查 線上申報 線上申報 之徵兵及齡男子 為民國 86 年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出生者。
四、 申辦兵籍調查的方式有哪些?
答:除當場 (指定地點、臨櫃或公所人員到府 ) 辦理外,得兼採郵寄、 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辦理。
五、 本(104) 年度 兵籍調查線上申報 兵籍調查線上申報 期間?
答: 86 年次 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線上申報 期間為 10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2 月 15 日1200時止。
六、兵籍調查線上申報步驟?
答:本 (104) 年全國 86 年次役男,在接獲戶籍地公所通知辦理兵調查時除了 可以採用原來親自、委託代理人前往指定地點臨櫃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完成兵籍調查外,亦可在本(104 )年 10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1200時前至各直轄 市、縣 (市)政府、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首頁點選進入「徵兵及齡男子籍調 查線上申報系統」 (網址 :https://www.ris.gov.tw/aw_pub_rsc/newlife.html?toMain ), 於詳細閱讀申報須知 、填表說明 及填表範例 後,經驗證役男身分即可進行 網路申報,並可線上查詢是否完成作業。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系統受理後會自動發送完成申報通知及續修改資料的密碼到役男電子信箱,役男毋須擔心資料外洩。
七、相關證明文件繳交方式?
答:役男如於兵籍調查時已 出境國外、大陸地區就學 ;或為 僑民 ;或具 刑案紀 錄等事由 ,應以 臨櫃、 郵寄傳真E-mail 等方式 ,於 105 年 1月 31 日 前繳交相關 證明文件 至戶籍地 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如未繳交或證 明文件未符規定者,視同具備上揭役男身分。
八、線上 申報完成後可再修改資料嗎?
答:線上登錄成功送出後,即完申報作業免再臨櫃辦理;如需修改 時,可 依系統 所提供 之修改密碼 (已隨申報完成 E-mail mail寄送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1200時期間內於線上 修改。系統下線後需者,請持役男身分 證、印章至戶籍地 鄉(鎮、市區 )公所臨櫃辦理。
九、 役男不知道如何 完成 線上申報 或有其他兵役疑義 怎麼辦?
答:役男 可進入系統 先閱讀申報須知及填表說明,並參考範例後。 申報過程如有疑義,可撥打 24 小時線上查詢電話 :0800 -666976 ,或於上班時 間電洽戶籍 所在 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 鄉(鎮、 市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
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上午9:21
軍訓室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9月14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461號函辦理。
二、按徵兵規則第29條及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2類別規定略以,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應檢附訓練機關證明,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至結訓日止。
三、依前項規定,役男須為接獲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致無法如期入營服役,應檢附訓練機關開立之訓練證明,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延期徵集。惟邇來接獲醫學系畢業役男詢問,可否檢具役男與醫院簽訂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合約書申請延期徵集,並反映各役政單位受理之證明文件不同等情事,造成役男對役政人員有所誤解、質疑。
四、按醫學系畢業役男正在接受1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期間接獲徵集令,鑑於訓練合約並未能證明役男已正在受訓中,且與訓練證明性質不同,為符上揭規定,爰應以檢附訓練醫院開立之「訓練證明」,始得提出申辦延期徵集。若經查渠等於訓練期間其延期徵集原因消滅時,應儘速列入最近梯次徵集入營;倘於接獲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尚未開始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者,並不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2類別之規定;另延期徵集係於收受徵集令後始得提出,於收受徵集令前,尚未具備申請延期徵集之條件,自不得主張於事先提出,併予敘明。
上午8:42
軍訓室
二、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發布,配合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期,業於103年8月6日生效。新法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申請出境就學年齡,由年滿19歲之年12月31日前,進一步放寬20歲以後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得向本部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合先敘明。
三、役齡前男子(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就學,不需申請。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一、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次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業於103年8月6日修正生效,放寬役男出境就學限制,爰爾後有關「法國高等工程學院預備班甄選」赴法留學役男,得適用前揭規定申請辦理出境就學,及返國後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下午2:09
軍訓室
83年次以後在學役男,即將就讀國內、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大專校院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且有意願申請於105年及106年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請詳閱下列說明:
一、依徵兵規則第26條規定略以,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各為期8週,合計4個月)。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符合以上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經考量訓練時間許可而有意願者,可於註冊取得大一(或專三)學籍起至104年11月15日前,準備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除接受兵籍調查外,將由兵役單位接續安排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作業。
四、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未接獲徵集令前,如確有事故者,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五、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於接獲徵集令後,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者(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以上申辦事項,如尚有疑義,請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洽詢。
2015年7月25日 星期六
清晨6:00
軍訓室
役男收到徵集令的處理程序:
1.法規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第五款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
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2.徵集令:請攜帶徵集令正本〈影本或電子檔〉至軍訓室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1.法規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第五款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
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2.徵集令:請攜帶徵集令正本〈影本或電子檔〉至軍訓室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3.暫緩徵集證明書: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下午1:24
軍訓室
畢業生、延畢生、休學生暑期出國注意事項:
1.請提前至公所辦理出國手續。
2.攜帶有效護照、身分證及私章。
3.請參考:役男出國申請說明影片http://a9388001.blogspot.com/p/blog-page_17.html
1.請提前至公所辦理出國手續。
2.攜帶有效護照、身分證及私章。
3.請參考:役男出國申請說明影片http://a9388001.blogspot.com/p/blog-page_17.html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上午9:40
軍訓室
一、依內政部104年5月15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236號函辦理。
二、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
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
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36條規定略以,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
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9條第1項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同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
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
止。」
三、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
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
民之規定。」
同辦法第7條規定:「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
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再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
法第17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
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前項申
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
其申請: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二、僑民役男
居住臺灣地區屆滿1年。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四、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3年3月31日第8屆第5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之臨時
提案決議事項及103年8月6日生效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為瞭解役男出境情
形,俾利後續徵兵處理,應確實掌握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人數之清查、統計。內政部
役政署訂定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清查作業要領,自104年1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
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歷年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總清查,爾後每年定期清查。對於役
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出境至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
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或申請出境逾期未歸者,應催告其返國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後
仍未返國,致未能依法接受徵兵處理,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依規定移送法辦。
五、現行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
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我國兵役制度未來將逐步轉型,惟役男
依憲法及兵役法應負之兵役義務並未免除,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仍須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六、綜上,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之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
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
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記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
僑民身分者,雖具有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即應限制其出
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再者,役男出境就學,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
且畢業後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國外就學役男畢業後仍停留在國外未返國者,依規定各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將進行催告返國補行徵兵處理或補行徵集。
七、按前揭兵役相關法規,均已規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屆滿36
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查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亦已明示在
案;惟具有雙重國籍役男,常因不諳兵役法令規定或為規避兵役義務或其他因素,致仍
有持外國護照入境情形。邇來,駐外館處及本部移民署陸續查證確認具雙重國籍役齡男
子持外國護照入境,經役政單位限制出境而訴願或陳情案件屢有發生,請各級學校(單
位)於外籍人士身分申請表件,或相關會議、資料廣為宣傳,以免因不諳相關兵役法令
限制規定而影響生涯規劃。
八、兵役相關法規綜整如下:
二、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
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
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36條規定略以,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
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9條第1項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同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
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
止。」
三、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
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
民之規定。」
同辦法第7條規定:「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
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再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
法第17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
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前項申
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
其申請: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二、僑民役男
居住臺灣地區屆滿1年。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四、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3年3月31日第8屆第5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之臨時
提案決議事項及103年8月6日生效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為瞭解役男出境情
形,俾利後續徵兵處理,應確實掌握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人數之清查、統計。內政部
役政署訂定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清查作業要領,自104年1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
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歷年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總清查,爾後每年定期清查。對於役
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出境至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
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或申請出境逾期未歸者,應催告其返國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後
仍未返國,致未能依法接受徵兵處理,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依規定移送法辦。
五、現行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
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我國兵役制度未來將逐步轉型,惟役男
依憲法及兵役法應負之兵役義務並未免除,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仍須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六、綜上,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之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
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
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記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
僑民身分者,雖具有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即應限制其出
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再者,役男出境就學,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
且畢業後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國外就學役男畢業後仍停留在國外未返國者,依規定各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將進行催告返國補行徵兵處理或補行徵集。
七、按前揭兵役相關法規,均已規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屆滿36
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查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亦已明示在
案;惟具有雙重國籍役男,常因不諳兵役法令規定或為規避兵役義務或其他因素,致仍
有持外國護照入境情形。邇來,駐外館處及本部移民署陸續查證確認具雙重國籍役齡男
子持外國護照入境,經役政單位限制出境而訴願或陳情案件屢有發生,請各級學校(單
位)於外籍人士身分申請表件,或相關會議、資料廣為宣傳,以免因不諳相關兵役法令
限制規定而影響生涯規劃。
八、兵役相關法規綜整如下: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下午2:49
軍訓室
入營時間
103年申請於104年第一階段軍事訓練(入伍訓練)入營時間:
103年申請於104年第一階段軍事訓練(入伍訓練)入營時間:
- 第1梯次:104年6月12日
- 第2梯次:104年7月13日
- 第3梯次:104年7月31日
報到注意事項
- 應徵役男報到入營時應攜帶:A.徵集令正本。B.國民身分證正本。C.私章。D.健保IC卡。E.郵局存摺正面影本。F.個人需求特殊醫療用品。G.個人生活照片。H.戶口名簿影本。I.最高學歷畢(結)業證書(或經學校驗證影本)等。另具有軍事校院休(退)學、開除學籍等證明、特殊專長證照(書)或公會證明者(專長轉換用)、汽車駕照正本,應一併攜帶。
- 應徵役男接到徵集令後,應妥速做好入營前準備,如公務上之交代或私事之處理;凡合於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者,得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如不合延期徵集者,仍應依限入營。(凡報考當年度大專校院以上、插大、軍警校、國軍志願役各班隊等各種入學考試或經放榜屬正(備)取,而未辦理延期徵集者,入營後不得申請廢止徵集)
- 應徵役男請持徵集令影本至「全民健保」加保單位辦理轉出,轉出表日期填報『入營當月份』,轉入單位免填。
- 應徵役男請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報到集合,以利兵役單位護(輸)送入營,逾時應自行前往新兵訓練中心報到,乘車時(輸送專車送行家屬及親友不得隨行)須遵守交通秩序並受領隊人員之指導;役男入營輸送途中餐點茹素者,請於入營前一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途中若有身體不適或餐點茹素,請告知護送人員協處。
- 依徵兵規則第30條規定,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不適用徵集入營5日內報到入營之規定,應於入營當天報到入營。
- 應徵入營當天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等)致影響交通運輸或有安全顧慮時,請密切注意各種傳播媒體之報導,並與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或內政部役政署(0800-491022)聯繫,以瞭解實際因應狀況。
- 應徵役男如體位發生變化,應檢具達改判體位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兵役單位申辦複檢;若身高、體重達改判體位者應於入營前檢具達改判體位診斷證明書申辦重測,入營後不予受理。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www.nca.gov.tw查閱。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中午12:12
軍訓室
內政部為配合國軍兵員需求及役男生涯規劃,積極辦理役男儘早入營措施,自即日起至104年6月10日止,受理應屆畢業役男申請於6月下旬入營,以平衡國軍兵員需求員額並利役男生涯規劃。
按往年6、7月役男畢業後,因個人生涯規劃,欲儘早入營以利就業(學),因受限於新兵訓練中心訓練容量,造成每年8至10月入營壅塞情形發生。
為紓緩應屆畢(結)業役男等待服兵役問題,本部特別安排在6月下旬提供已完成抽籤及能於104年6月畢(結)業且不再繼續升學之役男,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填寫申請書後,即依所抽籤之軍種兵科及順序,安排於6月25(替代役)、29(海軍艦艇兵、陸戰隊)、30(陸軍、空軍)日徵集入伍,如申請人數大於接訓量時,優先列入7、8月份梯次徵集,得免受8至10月入營壅塞,並得以儘早退伍、就業等生涯規劃。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www.nca.gov.tw)
按往年6、7月役男畢業後,因個人生涯規劃,欲儘早入營以利就業(學),因受限於新兵訓練中心訓練容量,造成每年8至10月入營壅塞情形發生。
為紓緩應屆畢(結)業役男等待服兵役問題,本部特別安排在6月下旬提供已完成抽籤及能於104年6月畢(結)業且不再繼續升學之役男,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填寫申請書後,即依所抽籤之軍種兵科及順序,安排於6月25(替代役)、29(海軍艦艇兵、陸戰隊)、30(陸軍、空軍)日徵集入伍,如申請人數大於接訓量時,優先列入7、8月份梯次徵集,得免受8至10月入營壅塞,並得以儘早退伍、就業等生涯規劃。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www.nca.gov.tw)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上午8:48
軍訓室
83 年次役男可依志願選擇接受二階段軍事訓練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7 日函轉內政部函規定如下: 1.「徵兵規則」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院校在學學 生,得依其志願於大學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暑假,分二次接受二階 段常備兵軍事訓練。 2.83 年次役男如有意願參加暑期訓練者,自即日起至 11 月 30 日,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完成二階段常備兵軍事訓練後退伍, 畢業時即可投入職場工作,不會延誤就業時間。
常備兵二階段軍事訓練-法規依據
兵役法第16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兵役法第20-1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兵役法第35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徵兵規則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人數彙送國防部。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徵兵規則第28條第3項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第一階段)及專長訓練(第二階段)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報到入營。
常備兵二階段軍事訓練-申請作業
常備兵二階段軍事訓練-法規依據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 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 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 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人數彙送國防部。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第一階段)及專長訓練(第二階段)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報到入營。
常備兵二階段軍事訓練-申請作業
大專校院役男於大學一年級(或五專三年級)註冊取得大一(或專三)學籍資格後,即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迄當年11月15日止,可由役男或家長(或有行為能力家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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