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9月14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461號函辦理。

二、按徵兵規則第29條及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2類別規定略以,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應檢附訓練機關證明,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至結訓日止。

三、依前項規定,役男須為接獲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致無法如期入營服役,應檢附訓練機關開立之訓練證明,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延期徵集。惟邇來接獲醫學系畢業役男詢問,可否檢具役男與醫院簽訂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合約書申請延期徵集,並反映各役政單位受理之證明文件不同等情事,造成役男對役政人員有所誤解、質疑。

四、按醫學系畢業役男正在接受1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期間接獲徵集令,鑑於訓練合約並未能證明役男已正在受訓中,且與訓練證明性質不同,為符上揭規定,爰應以檢附訓練醫院開立之「訓練證明」,始得提出申辦延期徵集。若經查渠等於訓練期間其延期徵集原因消滅時,應儘速列入最近梯次徵集入營;倘於接獲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尚未開始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者,並不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2類別之規定;另延期徵集係於收受徵集令後始得提出,於收受徵集令前,尚未具備申請延期徵集之條件,自不得主張於事先提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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