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內政部104年5月15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236號函辦理。
二、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
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
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36條規定略以,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
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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