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3年8月12日役署徵字第1035006676號函辦理。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奉行政院103年8月1日院臺防字第1030043828D號函核定,業經內政部103年8月4日台內役字第103083039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03年8月6日生效)。三、修正條文第4條,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就學年齡,由原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進一步放寬20歲以後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就讀大學以下學歷(含語言學校)24歲以前、碩士27歲以前及博士30歲以前,即可以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就學(出國留學)。四、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5條,役男赴大陸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或為經核准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者,本次修法同時放寬20歲以後之就學年齡限制,且刪除「臺商條款」中役男須與父母共同居住3年(17、18、19歲)之限制,其相關就學年齡限制、申請出境、再出境就學,準用役男出...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九年十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茲因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業奉 總統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0八五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出境後返國停留期間及申請再出境等相關限制條件,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由原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底前,修正為役男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者,得申請出境就學;另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期間返國申請再出境之條件,及放寬役男返國停留及延期出境之期間。另放寬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適用臺商條款規定者之就學規定,並刪除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及應檢附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役男出境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之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與公證法相關規定,修正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役男應檢附文件之驗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申請出境及出境就學役男之清查及統計等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

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83年次以後在學役男,目前正就讀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專校院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且有意願申請於104年及105年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請詳閱下列說明: 一、依徵兵規則第26條規定略以,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各為期8週,合計4個月)。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符合以上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經考量訓練時間許可而有意願者,可於註冊取得大一(或專三)學籍起至103年11月15日前,準備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除接受兵籍調查外,將由兵役單位接續安排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作業。 四、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未接獲徵集令前,如確有事故者,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五、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於接獲徵集令後,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者(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兵役施行法修訂對照表 區分 102.01.30修訂 103.06.04修訂 第2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30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第33條 召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41條 ...
一‧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8月6日施行。有關「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運用。 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3年8月4日以台內役字第103083039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