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04)年1月1日起民國85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
今年寒假將要來臨,而且春節連續假期,許多家庭會安排出國旅遊,內政部役政署呼籲民國85年次(含以前)出生的男子,如果要出境,應經事先申請核准,以免造成困擾,影響遊興。
役政署指出,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但是,近年來經常有已達役齡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卻因具有役男身分而遭境管人員擋駕,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美好的出國計畫因此泡湯。
104年1月1日起,民國85年次男子已屆19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不過,如果於役齡前的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要出國短期旅遊的役男,可持護照、身分證及印章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現就讀國內學校在學緩徵役男,也可以直接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或以網路方式(https://nas.immigration.gov.tw/)申請出境。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的相關事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請大家多加利用。
內政部役政署...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103年11月14日役署徵字第030023819號函辦理。
二、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合先敘明。
三、有關國內各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境者,依現行實務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按學校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役男入出境資料,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正本函復役男,並副知學校及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函中敘明役男應於核准出境後1個月內,持護照正本及核准函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惟邇來接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各校辦理在學役男奉派或推薦出境作業,未按相關程序辦...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募兵制實施前夕,出現義務兵役「大塞車」,部分役男在大學畢業後一等就是五到十個月。國防部則保證,將擴大召訓能量,甚至「超量招收」,今年應入伍的役男,絕不會拖到明年。由於明年役男人數將更增加,內政部與國防部都保證將提前因應,一定準時消化完畢。
內政部長陳威仁昨天上午在立院內政委員會備詢時表示,今年役男徵集有塞車情形,已和國防部協調,希望能在年底前讓役男都如期入營。
國防部與役政署昨共同舉行記者會,國防部訓練次長室處長李兆明說,國軍共有八處新訓旅,每年可訓練十一萬兩千餘人次,高於今年應入伍各類役男總數十萬八千餘人。造成「塞車」主因是受學制影響,役男大批於六、七月畢業,即使國防部超量接訓,仍供不應求;但在上半年,則出現接訓人數低於計畫的情況。
李兆明說,國防部為解決塞車問題,已要求各訓練單位縮短間隔,前一梯新兵結訓後,原本十四天再接下一梯,現在縮為五天。每個新訓營的最大人數,從六百人擴至六百五十人,同時三軍共同分擔增訓員額。
李兆明表示,今年尚未入伍的一年制義務役男,還有兩萬三千多人,四個月軍事訓練役還有約一萬人;第四季將開辦一年義務役卅四個營次,軍事訓練役十六個營次。今年應入伍的役男,應可在年底前都入伍。
20141002中天新聞 訓練基地不足!役男塞車 想當兵等5-10月
【2014.10.02】3.2萬役男等入伍...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3年8月12日役署徵字第1035006676號函辦理。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奉行政院103年8月1日院臺防字第1030043828D號函核定,業經內政部103年8月4日台內役字第103083039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03年8月6日生效)。三、修正條文第4條,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就學年齡,由原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進一步放寬20歲以後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就讀大學以下學歷(含語言學校)24歲以前、碩士27歲以前及博士30歲以前,即可以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就學(出國留學)。四、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5條,役男赴大陸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或為經核准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者,本次修法同時放寬20歲以後之就學年齡限制,且刪除「臺商條款」中役男須與父母共同居住3年(17、18、19歲)之限制,其相關就學年齡限制、申請出境、再出境就學,準用役男出...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九年十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茲因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業奉
總統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0八五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出境後返國停留期間及申請再出境等相關限制條件,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由原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底前,修正為役男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者,得申請出境就學;另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期間返國申請再出境之條件,及放寬役男返國停留及延期出境之期間。另放寬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適用臺商條款規定者之就學規定,並刪除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及應檢附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役男出境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之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與公證法相關規定,修正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役男應檢附文件之驗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申請出境及出境就學役男之清查及統計等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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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83年次以後在學役男,目前正就讀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專校院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且有意願申請於104年及105年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請詳閱下列說明:
一、依徵兵規則第26條規定略以,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各為期8週,合計4個月)。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符合以上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經考量訓練時間許可而有意願者,可於註冊取得大一(或專三)學籍起至103年11月15日前,準備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除接受兵籍調查外,將由兵役單位接續安排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作業。
四、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未接獲徵集令前,如確有事故者,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五、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於接獲徵集令後,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者(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兵役施行法修訂對照表
區分
102.01.30修訂
103.06.04修訂
第2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30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第33條
召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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