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7日臺教學(六)字第104017055號函辦理。

二、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05年1月31日前消滅者,始可申請本次一般替代役。

三、役男依修業情形確定於105年1月31日前畢業者,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如附件一),即變更緩徵預定畢業日期。並給予學校證明(如附件二),交在學役男於申請期限日(104年12月14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附件一: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