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現行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訂定發布,針對服一年常備兵役現役及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者,均明確訂有折減上限。惟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核定,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得以宗教或家庭
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役期分別為四個月又五日及四個月;為維護此類役男役期折減之權益,並明確區隔不同年次替代役役男役期折減之日數,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

修訂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