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9月14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461號函辦理。

二、按徵兵規則第29條及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2類別規定略以,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應檢附訓練機關證明,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至結訓日止。

三、依前項規定,役男須為接獲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致無法如期入營服役,應檢附訓練機關開立之訓練證明,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延期徵集。惟邇來接獲醫學系畢業役男詢問,可否檢具役男與醫院簽訂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合約書申請延期徵集,並反映各役政單位受理之證明文件不同等情事,造成役男對役政人員有所誤解、質疑。

四、按醫學系畢業役男正在接受1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期間接獲徵集令,鑑於訓練合約並未能證明役男已正在受訓中,且與訓練證明性質不同,為符上揭規定,爰應以檢附訓練醫院開立之「訓練證明」,始得提出申辦延期徵集。若經查渠等於訓練期間其延期徵集原因消滅時,應儘速列入最近梯次徵集入營;倘於接獲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尚未開始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者,並不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2類別之規定;另延期徵集係於收受徵集令後始得提出,於收受徵集令前,尚未具備申請延期徵集之條件,自不得主張於事先提出,併予敘明。
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4年9月7日役署徵字第1045008088號函辦理。

二、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發布,配合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期,業於103年8月6日生效。新法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申請出境就學年齡,由年滿19歲之年12月31日前,進一步放寬20歲以後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得向本部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合先敘明。

三、役齡前男子(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就學,不需申請。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一、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次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業於103年8月6日修正生效,放寬役男出境就學限制,爰爾後有關「法國高等工程學院預備班甄選」赴法留學役男,得適用前揭規定申請辦理出境就學,及返國後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