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83 年次役男可依志願選擇接受二階段軍事訓練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7 日函轉內政部函規定如下: 1.「徵兵規則」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院校在學學 生,得依其志願於大學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暑假,分二次接受二階 段常備兵軍事訓練。 2.83 年次役男如有意願參加暑期訓練者,自即日起至 11 月 30 日,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完成二階段常備兵軍事訓練後退伍, 畢業時即可投入職場工作,不會延誤就業時間。
常備兵二階段軍事訓練-法規依據

  • 兵役法第16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1. 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2. 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3. 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 兵役法第20-1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1.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2. 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 兵役法第35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1.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2.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 徵兵規則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人數彙送國防部。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 徵兵規則第28條第3項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第一階段)及專長訓練(第二階段)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報到入營。


    常備兵二階段軍事訓練-申請作業
    1. 申請資格

      1. 83年次以後徵兵及齡役男,具有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身分者,於就讀第一學期時,得依其志願提出申請,於大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或五專三年級及四年級)暑假期間,分別接受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2. 18歲接近役齡男子符合前項條件者(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即視為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亦可提出申請。
    2. 申請時間、地點及受理單位:

    3.   大專校院役男於大學一年級(或五專三年級)註冊取得大一(或專三)學籍資格後,即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迄當年11月15日止,可由役男或家長(或有行為能力家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 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1. 役男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

      2. 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

      3. 委託有行為能力家屬申請時,須備妥役男身分證明文件。
    5. 注意事項:
      1. 兵役單位受理申請並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作業(預定次年5月底前完成)。

      2. 次年6月下旬可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分別載明第一年暑假期間之入伍訓練及第二年暑假期間之專長訓練指定入營時間及地點)。

      3. 凡符合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有意願之役男,於提出申請前請審慎考量、規劃連續2年暑假行程,並取得家長(法定代理人)認同後再提出申請。

      4. 已申請未接獲徵集令前,確有事故時,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5. 如已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6. 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